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小东门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7739-X。法定代表人童筱华。被执行人王礼明,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礼明为工商的(2017)浙1003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于2017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礼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礼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人民币50000.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王礼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王礼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王礼明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王礼明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王礼明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王礼明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礼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王礼明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礼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王礼明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礼明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王礼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礼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7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森
代理
审判员 鲍罗亭
代理
审判员 林 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胡富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