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腾龙木材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33号D-12。经营者:魏洪臣,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人经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区航运委2组2-4-1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顺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腾龙木材经销部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顺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黑龙江省顺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顺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黑龙江省顺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北涛
审判员 付建新
审判员 蔡文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