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超,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安徽山河矿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8月8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余庆
审 判 员 王胜杰
代理
审判员 王晓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