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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执93号

安贵红、汪小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贵红,汪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5执93号申请人安贵红,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漳县。被执行人汪小刚,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申请人安贵红与被执行人汪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2015)漳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小刚偿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9000元,案件受理费36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无法执结。查实被执行人汪小刚在民间负债累累,有多起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均无果,对此案在征求了申请人安贵红同意,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漳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贾正海

审判员 温云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耀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