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陆宪臣,男,生于1952年2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尹承华,男,生于1952年3月28日,汉族,住长清区。本院在执行陆宪臣与被执行人尹承华民间借贷纠纷(2017)鲁0113执恢24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尹承华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7139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恢2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