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临汾仁保康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被执行人:吉英俊,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临汾仁保康医院、吉英俊、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汾仁保康医院、吉英俊、张海燕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汾仁保康医院、吉英俊、张海燕所有的90962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屈文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