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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544号

李静与临汾仁保康医院、吉英俊、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静,临汾仁保康医院,吉英俊,张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临汾仁保康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被执行人:吉英俊,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临汾仁保康医院、吉英俊、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汾仁保康医院、吉英俊、张海燕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汾仁保康医院、吉英俊、张海燕所有的90962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屈文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