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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1266号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白建荣、浦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白建荣,浦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266号

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住所:个旧市大屯镇大兴路***号。

负责人:赵刚,该社主任。

被告:白建荣,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个旧市。

被告:浦美玲,女,1969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个旧市。

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被告白建荣、浦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 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子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