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吴起大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吴起县庙沟镇中台村。
法定代表人:马小东,男,汉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天满,男,汉族,1977年3月5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吴起大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天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吴起大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天满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起大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砖款73510元,并由被执行人王天满交纳案件受理费819元,执行费1003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并于2017年6月14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由于被执行人王天满现不知去向无法送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天满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与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天满名下有宁A60C**号机动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以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执60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天满该车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现不知去向。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吴起大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东谈话,告知其本院关于对被执行人王天满的财产调查状况及财产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来被执行人王天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天满有意逃避执行,符合被执行人失信情节,2017年10月20日经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王天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出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10月23日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生龙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世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