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53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附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37330P。
法定代表人:何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大坤,男,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2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翔
审 判 员 谢玥
代理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蹇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