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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534号

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得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53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附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5737330P。

法定代表人:何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大坤,男,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2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瑞得能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翔

审 判 员  谢玥

代理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蹇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