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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624号

钟涛、戴炳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涛,戴炳沛,邝玉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624号

申请人:钟涛,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被

申请人:戴炳沛,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

申请人:邝玉洁,女,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涛诉被申请人戴炳沛、邝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戴炳沛、邝玉洁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炳沛、邝玉洁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荣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 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