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624号
申请人:钟涛,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被
申请人:戴炳沛,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
申请人:邝玉洁,女,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涛诉被申请人戴炳沛、邝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戴炳沛、邝玉洁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炳沛、邝玉洁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荣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 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