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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089号之二

唐四俊与遂平裕达集团常庄粮油有限公司、遂平裕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30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唐四俊,遂平裕达集团常庄粮油有限公司,遂平裕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遂平县豫龙面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089号之二原告唐四俊(曾用名唐士俊),男,1965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唐党恩,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与原告唐四俊叔侄关系。被告遂平裕达集团常庄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常庄乡吴集街。

法定代表人:孙志典,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遂平裕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107国道与华强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许强,系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平县豫龙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常庄乡徐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唐四俊与遂平裕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遂平裕达集团常庄粮油有限公司、被告遂平县豫龙面粉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唐四俊主张要求拆除三被告建筑在其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而唐四俊于2017年9月20日作为原告又另案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本案的遂平裕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与遂平县豫龙面粉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院已立案受理。因遂平裕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与遂平县豫龙面粉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锋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子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