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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1099号

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1160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仰天岗太阳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明春,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44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重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502执109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爱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晓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