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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1879-5号

马曹见、张海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曹见,张海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879-5号

申请执行人:马曹见,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张海柱,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2民初3002号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海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马曹见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海柱在中国邮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梅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沛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