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879-5号
申请执行人:马曹见,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张海柱,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2民初3002号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海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马曹见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海柱在中国邮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梅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沛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