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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760号

严仁瑾与广州华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仁瑾,广州华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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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760号

申请执行人:严仁瑾,男,193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广州华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国兴。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严仁瑾和被执行人广州华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90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国敏

审判员  薛云嘉

审判员  桑 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