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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922号

白慧河、连丽霞申请执行韩锦涛、白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慧河,连丽霞,韩锦涛,白慧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白慧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连丽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韩锦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慧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白慧河、连丽霞与被执行人韩锦涛、白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4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锦涛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被执行人白慧霞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韩锦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

二、冻结被执行人白慧霞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竞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