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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财保00082号

崔某某、曹某1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某某,曹某1,曹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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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财保00082号*申请人崔某某,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请人曹某1,男,汉族,1997年1月18日生,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被申请人曹某2,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生,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申请人崔某某以在歧银线内族道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曹某1驾驶登记在曹某2名下冀A×××××号小型轿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担保书,保证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曹某1驾驶登记在曹某2名下冀A×××××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崔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卿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