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应国平,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吴文祥,男,1989年5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任安,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国平与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应国平借款人民币60000元、律师代理费36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0元、申请执行费854元。但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任安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文祥与吴志华、方美飞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后庄村××号的房地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应国平实现了债权人民币28859.34元。3、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任安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文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在台州市××百家贸易有限公司51%的股权登记信息,但因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无处置价值。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应国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文祥、任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国平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8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澄川
代理
审判员 鲍罗亭
代理
审判员 林 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王杭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