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詹林,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林少虎,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何敏,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陈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筠连县人,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林与被执行人林少虎、何敏、陈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少虎、何敏、陈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少虎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8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并对被执行人林少虎所有的位于筠连县××镇×××路的房屋(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5号)��(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4号)、(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9号)、(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2号)、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3号)、(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7号)、(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6号)、(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5号)、(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6号)的门面房价值41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该上述门面房屋正在评估拍卖中过程中。期间,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永
审判员 王宗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