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9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男,193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凌某妻子),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爱祥,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女,195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印,男,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凌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凌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刁爱祥,被上诉人任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凌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事实和理由:凌某系周某2舅舅,系周某2唯一的亲属,任某未尽到遗赠抚养协议所约定的对周某2的抚养照顾义务,拒绝对周某2进行有效医治,且没有保证周某2在涉案房屋内的居住使用权利,故要求将涉案房屋变更为其所有。任某答辩称,凌某不是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没有法定权利,且主体身份不适格。凌某向原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令任某违法取得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变更为凌某所有;2、判令任某违法取得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租金人民币14.4万元归凌某所有;3、判令任某违法取得的周某1丧葬补助费13,000元归凌某所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凌某与周某1是姐弟,周某2是周某1之女,周某2有智力残疾,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原登记在周某1、周某2名下。2009年7月7日,周某1与任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法律服务所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在周某1死亡后赠送给任某,监护权由任某行使,任某保证周某2在房屋内居住,不得遗弃或迁居他处,任某对周某2的日常生活照料至终年,所产生的费用由任某承担等。协议签订后不久,周某1即将属于自己部分的产权份额,赠与给任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权登记为任某、周某2共同所有。2010年9月1日周某1过世,2012年11月任某将周某2送至上海市XX院。2016年12月27日周某2因病去世。凌某遂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审理中,凌某、任某均主张房屋产权,经调解无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凌某与周某1是姐弟,周某1生前已经将房产赠与给被告任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如果周某1生前未将房产赠与给任某,那么属于周某1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应由周某1的女儿周某2继承,凌某也不发生继承。
二、凌某与周某2间是舅舅与外甥女关系,双方没有继承关系,无论本案《遗赠扶养协议书》是否有效,无论凌某是否是周某2的监护人,属于周某2的财产,凌某均依法无权继承。综上,凌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凌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56元,减半收取计12,028元,由凌某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遗产继承依次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凌某虽系周某2亲属,但其并非系周某2的法定继承人,其与周某2没有继承与被继承关系。周某1生前已将其房产份额赠与给任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同时就周某2抚养等事宜与任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现凌某提出任某违反了该遗赠抚养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请求认定协议无效,进而确认任某无权依协议取得涉案房产。虽然相关遗赠抚养协议非本案应重点考虑的因素,但即使因一方违约而导致本案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由于周某1先于周某2死亡,涉案房产属于周某1的份额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周某2继承,凌某亦无权对涉案房产提出主张。因此,凌某请求判令涉案房产以及任某取得的相关丧葬补助费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凌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56元,由上诉人凌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单 珏
审判员 潘春霞
审判员 寻增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鲁彦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