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
负责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京平,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京平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银行、车辆、房屋登记部门,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京平名下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X房屋一套,但该房屋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另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截止2016年8月21日的借款本息共计142438.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48元,公告费4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7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昆伦
审 判 员 钱 莉
代理
审判员 彭 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