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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425号之一

彭家亿、朱泽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家亿,朱泽山,刘小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家亿,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朱泽山,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刘小兰,女,1961年2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系朱泽山之妻。申请执行人彭家亿与被执行人朱泽山、刘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及执行费9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2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斌

审 判 员  熊尹亮

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章文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