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民终2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女,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铭,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横琴镇富祥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深井村居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深井村。
负责人:苏观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晋,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华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横琴镇富祥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深井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深井村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9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华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支持王华的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深井村居民小组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深井村居民小组的《横琴镇深井村居民小组集体山林补助分配方案(一)》[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一)]并非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贡献程度区别对待,实质是排挤王华而侵害其合法权益,且其划分的比例并不合理。1.一审认为王华户口迁入深井村时远晚于土地统征之时,因而王华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低于世居居民,因此可以被区别对待,但该认定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分配方案(一)并没有将户籍迁入深井村的时间、是否为世居居民作为划分山林地补助款分配比例的考量因素。根据分配方案(一)第三条第(1)款、第四条、第五条,山林补助主要按照户籍居民与非户籍居民两大类分配,是根据户籍、户籍持有的时间(以2012年4月16日为界)、是否持有资产股或征地股等情况区分分配比例,并没有优先照顾世居居民的情形,也并没有衡量贡献度大小的因素,即使考虑户籍持有时间,也是在未持有股份情况下才区分,而且是以4年为界进行分配份额的区分。另外,纵观整个分配方案(一)及深井村居民小组实际分配山林补助的情况可知,与世居居民结婚并取得深井村户口及资产股的村民,只要不离婚,也可取得100%的分配比例。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这些村民户口迁入深井村时也远晚于1988年土地统征之时,贡献低于世居居民,也不应取得100%的分配比例,但事实是相反的,即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并不成立,与事实相矛盾。因此,分配方案(一)实际上并无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贡献度,而是单纯地排挤通过婚嫁迁入深井村且离了婚的成员,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认为王华婚后并未在深井村居民小组自治区域内工作、居住和生活,因此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与世居村民不可同日而语,该认定不符合事实,也不尊重事实。王华与其前夫于2002年结婚,当时横琴还未开始开发,经济、交通落后,基本无工作机会,一片荒凉,无论是世居居民还是后来迁入的居民,大多都在横琴外工作、居住。一审以该理由来认定王华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低,是明显的不公平、不科学的。3.分配方案(一)对王华的区别对待已超出合理范畴。分配方案(一)第四条第1款规定持有深井村户籍及股份的居民,分配100%份额;第2款规定具有深井村户籍居民,未持有股份的,但户籍在深井村超过4年的,享有补偿款全额70%的分配数额;第3款规定具有户籍、未持有股份,且户籍在深井村未足4年的,享受全额50%的分配数额;第五条规定非户籍居民但持有股份的也能享受50%的分配数额。而王华既有深井村户籍,也持有股份,且户籍取得已有18年,仅因离婚而得到最低的30%分配份额,合理性无从谈起。
二、分配方案(一)实质侵害了王华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撤销。1.分配方案(一)侵害了王华平等分配集体财产的权益,该合法权益不是抽象的,而是有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1款均是明确规定,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成员中的妇女,不论是离婚、结婚、未婚还是丧偶,在集体经济收益、土地征收或征用的补偿款等方面,均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这是具体明确的而且由法律依据的,而不是抽象的。深井村居民小组及一审法院均认可王华属于深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次山林补助的集体收益分配上,依法应享有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根据分配方案(一)第四条,只要持有深井村居民小组股份及户籍的,无论是世居居民还是通过婚嫁迁入居民,均可分配100%的份额,这是合法合情合理,也是符合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习惯。王华明显符合前述条件,应与具有前述条件的村民一样分配100%的份额,现根据分配方案(一),王华仅能分配30%的份额,100%的份额与30%的份额相差40多万人民币,因此分配方案(一)已严重侵害了王华的合法权益。2.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深井村居民小组侵害了王华的前述合法权益,王华即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不以导致受侵害人存在具体损害结果为前提。《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无以一审法院所称的“分配方案(一)导致其经济收入减少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社会地位降低、名誉贬损等具体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成立侵害合法权益的前提。因此,只要深井村居民小组的分配方案(一)侵害了王华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事实上,婚姻破裂对作为女性的王华本来就是一个打击,且其也未再婚,无稳定工作,本属社会弱势群体,分配方案(一)的区别对待当然会造成其收入大大减少从而导致生活得不到保障。3.分配方案(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三、分配方案(一)未经合法程序表决通过,且该方案的真实性存疑。深井村居民小组并没有通知王华参加分配方案(一)的村民会议讨论及表决,甚至在方案(一)公开公示前,王华没有见过该方案。因此在表决记录中,在不同意分配方案的户代表签名中并没有王华的签名。方案(一)存在签名表示的意思不明确的现象,表决记录漏洞百出,存在被篡改的可能,真实性无法确认。
四、根据王华提交的起诉状及庭审中发表的辩论意见,王华有主张分配方案(一)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平等原则,也有主张分配方案(一)违反法律规定,侵害王华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享有平等分配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王华仅主张分配方案(一)违反平等原则和公序良俗等抽象事由是与事实不符的。针对王华的上诉,深井村居民小组答辩称: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正确的,王华享受的30%的分配数额是依据分配方案(一)第六条的规定所确定的,即于分配资格界定日前已经与深井村居民小组1988年征地在册的被征地农民离婚的原配偶享有全额30%的分配额,而制定该分配规则的依据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王华在界定日前已经与统征农民离婚,且未在深井村居民小组自治区域内工作、居住及生活。王华对深井村居民小组经济组织的贡献不能等同于世居村民,因此在分配比例上也有所区别。
二、深井村居民小组集体山林补助分配方案(一)是通过公示及村民表决投票通过的,其中同意票超过70%,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另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了村集体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合同的自主权,即村集体组织经合法的表决通过的决定或者方案是有效的,由所有集体组织成员遵守。王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撤销深井村居民小组制定的《横琴镇深井村居民小组集体山林补助分配方案(一)》;
二、确认王华享有平等分配横琴镇富祥湾社区深井村山林地补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款的权利;
三、诉讼费由深井村居民小组承担。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王华原籍湖南省溆浦县,现户籍住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深井村。2016年4月15日,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横琴国土局)与深井村居民小组签订《横琴新区山林地补助协议书》(珠横新规土林补[2016]9号),约定双方确认林地补助的位置位于大横琴山面积共6174435.08平方米,补助款211165679.74元,分五年期支付。同日,横琴国土局与深井村居民小组签订《横琴新区山林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珠横新规土补[2016]9号),约定双方确认青苗及附着物补助的位置位于大横琴山面积共9168.23亩,补助款共计29338336元,分五年期支付。2016年7月11日,深井村居民小组制定分配方案(三),但未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后表决通过了分配方案(一)。分配方案(一)规定,分配资格界定日为2016年4月15日,对于分配资格界定日当日户籍在深井村居民小组的村民,但在分配资格界定日前已与深井村居民小组1988年征地在册的被征地农民离婚的原配偶,享受全额30%的分配数额。分配方案(一)公示后,王华向当地镇政府提出异议,在政府部门协调下,深井村居民小组坚持该分配办法。庭审中,王华主张,案涉的山林地没有王华承包经营的土地,案涉林地是集体所有的闲置荒地,无人承包的,王华现在没有居住在深井村,在珠海工作,其当时与深井村村民结婚后也没有在村里居住、生活,只是村里的活动都有参加,也遵守村里的计生纪律,村里的投票也有回去参加。深井村居民小组主张,案涉山林地是珠海市1988年统征以后委托横琴当地村民管理的,土地上就会有一些植被、树林,针对这种情况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并非征地款,所以深井村居民小组制定方案(一)对于1988年土地统征以前的世居居民是优先照顾的,后面通过婚嫁方式嫁入本村的也享有一定权利,实际上村集体已经考虑到了类似王华情形的村民的权益。一审法院认为,王华户籍所在地位于深井村居民小组村民自治的区域之内,深井村居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一)也确认王华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部分分配权,故王华具备深井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华诉讼请求撤销深井村居民小组制定并通过的分配方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之规定,王华应当举证证实分配方案(一)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从王华的诉讼主张看,其认为分配方案(一)侵犯的是其平等权,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看到,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平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具有相对性,并非绝对的平等,平等权并不排斥合理的区别对待,毕竟,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个体自身的能力、条件、贡献等也存在差异,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地行使法律权利、表达诉求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结果的绝对平等,因此,平等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现实的。具体到本案而言,珠海市的集体土地在1988年被国家统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深井村居民小组在制定分配方案(一)是优先照顾1988年土地统征时在册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的贡献是相对应的,是合理的。按照王华所述的事实,王华2002年才与深井村居民小组村民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深井村,远远晚于深井村居民小组土地统征之时,且王华婚后并未在深井村居民小组自治区域内工作、居住和生活,王华对于深井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与深井村居民小组界定的世居村民不可同日而语,深井村居民小组制定分配方案(一)充分考虑了王华的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并未超出合理范畴。王华在分配方案(一)公示后已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异议并经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王华已充分、平等地行使了法律权利。王华并未举证证实深井村居民小组的分配方案(一)导致其经济收入减少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社会地位降低、名誉贬损等具体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其仅以深井村居民小组的分配方案(一)违反平等原则和公序良俗等抽象事由要求撤销该分配方案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一审法院对于分配方案(一)未予撤销,王华请求确认其享有平等分配深井村山林地补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款权利的前提并不存在,一审法院对王华该项诉讼请求径行予以驳回。综上,王华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
判决如下:驳回王华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华负担。二审时,王华提交了村民分配名单和享受比例清单,欲证明分配方案中没有以居民的居住时间和贡献度来作为标准进行分配比例划分,在名单中可以看出,有部分村民在2000年前后通过婚嫁将户籍迁入深井村,迁入时间也晚于1988年土地统征时间,但他们分配了100%的份额。深井村居民小组认为王华提交的证据仅是表格,没有相关机关的盖章和相关人员的签名,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此,王华回应称表格是从横琴镇政府处取得,表格掌握在深井村居民小组手中,是王华在向镇政府要求调解时政府提供的,若深井村居民小组不认可,要求其提交关于居民分配的名单和比例的相关材料。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华于二审时提交的村民分配名单和享受比例清单,没有相关机关的盖章和相关人员的签名,且亦反映不出其证明目的,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村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使用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做出决定。本案中,王华具备深井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深井村居民小组制定并通过的分配方案(一)所确认王华仅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部分分配权是否侵犯了王华的权益。诚如一审判决所述,平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具有相对性,并非绝对的平等,平等权并不排斥合理的区别对待。就本案而言,案涉山林地是珠海市1988年统征以后委托横琴当地村民管理的,从横琴国土局与深井村居民小组签订的《横琴新区山林地补助协议书》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来看,涉案补偿款是对集体山林地和青苗及附着物补助的补偿,并非针对村民承包地的征地款。深井村居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一)经过了深井村71户中56户参加,44户表决通过,即分配方案(一)经过了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对外进行了公示,民主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体现了村民自治的原则,村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办理。王华2002年才与深井村居民小组村民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深井村,且于2007年离婚,分配方案(一)优先照顾1988年土地统征时在册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对于在分配资格界定日前已与深井村居民小组1988年征地在册的被征地农民离婚的原配偶,享受全额30%的分配数额,予以区别对待并未超出合理范畴。王华关于分配方案(一)区别对待通过婚嫁迁入深井村且离了婚的成员已超过合理范畴,实质侵害了王华的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违法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况且王华在分配方案(一)公示后已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异议并经政府部门协调处理,已充分、平等地行使了法律权利。退一步说,即使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撤销涉案的分配方案,涉及村民利益的上述事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仍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做出决定,而不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对村集体所得收益作出分配使用。现王华上诉主张撤销分配方案(一)并主张应平等分配深井村山林地补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款,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综上,王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王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庆锋
审判员 谭炜杰
审判员 贺 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