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383号
原告: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锡南路216-3号。
法定代表人:周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中,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益峰,男,1977年0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庆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