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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财保141号

宋爱莲、董文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5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宋爱莲,董文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财保141号

申请人:宋爱莲,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妙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董文聪,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申请人宋爱莲与被申请人董文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宋爱莲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文聪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宋爱莲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文聪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爱莲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宋爱莲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陈上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黄慧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