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晶被执行人刘忠成被执行人李秀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晶、刘忠成、李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晶、刘忠成、李秀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晶、刘忠成、李秀英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晶、刘忠成、李秀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李晶、刘忠成、李秀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李晶、刘忠成、李秀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晶、刘忠成、李秀英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晶、刘忠成、李秀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松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