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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行初694号

唐克忠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克忠,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7行初694号原告唐克忠。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民,镇长。委托代理人许永林,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克忠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既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韦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