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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822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艾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艾军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被执行人:艾军。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艾军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艾军给付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借款231,114.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未果。2017年7月13日本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艾军所购买的,由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名称:长春恒大绿洲(一期),坐落于高新区乙五路与超然街交汇处长春恒大绿洲(一期)6幢3单元2106号房屋(楼栋四角号码:8-5/805-2、房间号:2106)予以查封。2017年10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在吉林银行长春城西支行、吉林银行长春同志街支行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宽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苗 君

审判员  焦文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清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