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铁南,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罗杰,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肖柏秀,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杰、肖柏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528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80万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安亭
审判员 唐良兵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