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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546号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与罗杰、肖柏秀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罗杰,肖柏秀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铁南,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罗杰,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肖柏秀,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杰、肖柏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528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80万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安亭

审判员  唐良兵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