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冬玲,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生,山西省河津市泰兴东路向阳院北楼5单元2楼东。申请执行人毋扬奇,男,汉族,1994年12月2日生,山西省河津市泰兴东路向阳院5单元2楼东。申请执行人毋甜甜,女,汉族,1993年1月1日生,山西省河津市赵家庄乡伏伯村。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汉族,1944年9月9日生,山西省河津市赵家庄乡伏伯村。申请执行人毋顺义,男,汉族,1940年2月1日生,山西省河津市赵家庄乡伏伯村。被执行人李瑞生,男,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住址:河津市泰兴东路向阳院*号。申请执行人薛冬玲、毋扬奇、毋甜甜、张秀兰、毋顺义与被执行人李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瑞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李瑞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茂 玉
审判员 赵东明
审判员杨春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