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华,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德清县。被执行人耿永山,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申请执行人胡建华与被执行人耿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436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000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耿永山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但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耿永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83679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剑荣
审判员 张泽杭
审判员 姚胜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