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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执105号

张勇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勇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105号被执行人张勇,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本院在执行张勇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服刑中。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劵等其他可执行财产。银行存款816元,已经强制扣划,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执行罚金金额2.918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宾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景文

审判员  彭 璐

审判员  秦利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