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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初361号

吕娜、徐某与高淑英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娜,徐某,高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361号

原告:吕娜,女,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法定监护人:吕仁成,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男,汉族,2011年3月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法定监护人:吕某,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淑英,女,汉族,1962年6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原告吕娜、徐某(以下称二原告)与被告高淑英(以下称被告)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二原告申请缓缴诉讼费用至判决前,到期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琳

审判员 孙玉传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