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361号
原告:吕娜,女,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法定监护人:吕仁成,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男,汉族,2011年3月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法定监护人:吕某,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淑英,女,汉族,1962年6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原告吕娜、徐某(以下称二原告)与被告高淑英(以下称被告)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二原告申请缓缴诉讼费用至判决前,到期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琳
审判员 孙玉传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