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王寿全,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王柱平,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张以云,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寿全与被执行人王柱平、张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柱平、张以云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王柱平、张以云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礼坤
审 判 员 陈 艾
代理
审判员 唐将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