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3939号之二

唐宁与巫汉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宁,巫汉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9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唐宁,男,1973年7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巫汉南,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宁与被执行人巫汉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0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829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守辉

审 判 员  侯 旭

代理

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兴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