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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占军与��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军,XX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4324号原告:王占军,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XX平,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王占军与被告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争争独任审理,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军、被告X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占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借款之日算到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占军陆仟元整,2017年8月1日还款,XX平,2017年5月19日”。后经原告讨要,被告偿还了原告2000元,剩余的4000元,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XX平辩称,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起算。6000元欠条是在法院执行局给原告出具的,借款还款被告XX平不太清楚,这是被告丈夫和原告之间的经济纠纷,被告偿还有原告4200元,被告丈夫偿还原告1000元,共计还款5200元,应当从借款中扣除。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欠原告的借款数额为多少及利息应当如何计算。围绕争��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及偿还2000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事实:2017年5月19日,被告XX平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占军现金陆仟元整,2017年8月1日还款,XX平,2017年5月19日”。因款项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诉状中自认被告已经偿还了2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到款项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XX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占军借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