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剑屏与曾志、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屏,曾志,陈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905号原告吴剑屏,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志,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秀华,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屏与被告曾志、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剑屏以与被告曾志、陈秀华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剑屏自动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屏撤回对被告曾志、陈秀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500,合计3550元,由原告吴剑屏负担。审 判 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