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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建云种子经销部与陈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建云种子经销部,陈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001民初674号原告: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建云种子经销部。经营者:王开军,男,汉族。被告:陈小兵,男,汉族。原告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建云种子经销部与被告陈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建云种子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建云种子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谷长国审判员吴成梅人民陪审员靳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珍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