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岳某与沙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岳某。被执行人沙某。岳某申请沙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庆城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城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