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城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岳某与沙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岳某。被执行人沙某。岳某申请沙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庆城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城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