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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8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州泰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泰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8159号原告:郑州泰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广陵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698435634。法定代表人:张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喜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站街镇巴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634231272。法定代表人:焦春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州泰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杰盛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泰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泰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泰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泰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银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