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邢台世贸天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邢台创享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世贸天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邢台创享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170号原告:邢台世贸天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亿德隆购物休闲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6617355-X。法定代表人:段晓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男,系该公司法务部主管。被告:邢台创享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世贸天街负一层西部区域,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2MA07LUW70N。法定代表人:黎笋浩,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原告邢台世贸天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创享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邢台世贸天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共计1332338.37元及相应违约金;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合计为3739㎡(第一部分488㎡,第二部分3251㎡),第一部分租赁期限为3年5.5个月(2015年12月30日至2019年6月14日),第二部分租赁期限为7年(2015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原告给予被告免租期,在此期间内,装修免租期(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4月14日)被告免交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经营免租期(2014年4月15日至2016年12月29日)只免除租金,物业管理费按照12元/月/㎡交纳。合同还约定,第二、三年月租金为19元/月/㎡,经营期内物业管理费23元/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适租房屋,被告装修后进场营业。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无故拖欠租赁费用及管理费用,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租金及综合服务管理费的义务,拖欠费用共计1332338.37元及相应违约金。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予交纳。被告拖欠费用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作为健身服务场所,据原告了解拥有千余名会员。《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负责对其会员有所安排和交代,撤离并清场。综上所述,被告无故不予交纳租金及管理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追索租金及违约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邢台世贸天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一系列法律文书,但被告因地址有误被退回,提供的电话亦联系不上。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不明确,在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未补正,导致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手续,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台世贸天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