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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太湖县韦氏水果批发与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825执1172号本院在执行太湖县韦氏水果批发与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