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顾厚春、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厚春,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846号申请执行人:顾厚春,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滁路和泉坞山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341125000020896。本院在执行顾厚春与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