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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84执行结案通知书蒋金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唐荣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蒋金姣。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宏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四春,永州市零陵区致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住所地零陵区黄古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聂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亮,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金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唐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983号),双方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唐荣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民终1983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郑冬平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