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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6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忠义、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义,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6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忠义,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6-6号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越南联络部二楼。负责人:叶剑超。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3号。法定代表人:魏琼升。申请执行人张忠义与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桂0108民初21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国贸支行开户的账号20×××61的存款192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国贸支行开户的20×××61账号存款19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杰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