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建设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69号罪犯张建设,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1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刑初字第817号刑事判决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张建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在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62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建设不予减刑;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