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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朱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146-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文明路中段路西。负责人:焦振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朱爱玲,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城关镇振兴路*号胡同**号。权利人安阳鑫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爱玲在滑县新区祥泰苑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朱爱玲与郑力行共有的位于滑县新区祥泰苑二期47号楼3单元3层302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被查封的房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不得对查封的房产办理过户、抵押、担保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