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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杰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3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杰,男,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2016年10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玄武区看守所,同年10月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换押至日照市看守所,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鑫,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岚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杰及其辩护人刘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杜杰在履行其所在的山东省深岚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签订的山钢集团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石料采购合同过程中,指使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测量人员邢某(另案处理)修改石料测量数据并重复出具强夯回填石料测量报告书,并以该测量报告书重复报账3022立方米石料,骗取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石料款113325元。被告人杜杰于2016年10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后宰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提供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邢某的证言,山钢集团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石料采购合同复印件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杜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自愿认罪;2、有坦白情节;3、无前科,系初犯、偶犯;4、积极退赔。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杜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山东省深岚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岚矿业公司”)与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钢日照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山钢集团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石料采购合同》,约定由深岚矿业公司为山钢日照公司供应强夯回填石料。被告人杜杰系深岚矿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地现场负责石料供应。2015年10月,在征得深岚矿业公司项目经理张某同意后,杜杰以深岚矿业公司名义向该工地供应部分石料。2015年10月18日,在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测量的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邢某出具《沿河北路强夯回填石方测量报告书》,经测量,杜杰个人供应的石方量为2525立方米。被告人杜杰认为存在亏方,遂要求邢某重新出具了测量报告书,石方总量被修改为3022立方米。2015年10月、11月,被告人杜杰先后以两份测量报告书重复报账3022立方米石料,按每方37.5元的价格,骗取山钢日照公司石料款113325元,其中已实际支取95%石料款107658元,另有5%款项作为质保金尚未支取。案发后,被告人杜杰将退赔款113325元交至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接山钢日照公司报案后,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于2016年9月29日对杜杰网上追逃。2016年10月1日,杜杰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民警抓获,被临时羁押于玄武区看守所,同年10月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民警换押至日照市看守所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单位职工朱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邢某的证言,山钢集团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石料采购合同、山钢集团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沿河北路强夯回填石料测量报告书、银行承兑汇票、山钢集团纪委监察部谈话记录等材料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现金交款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重复报账的方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全部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杰已退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等,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利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小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