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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564号

郭明彬、漆燕与何戎、何卫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漆燕,郭明彬,何戎,何嘉海,何卫平,重庆市协力绿色育苗产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漆燕,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郭明彬,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何戎,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何嘉海,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协力绿色育苗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何卫平,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协力绿色育苗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康宁村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2101763。法定代表人何嘉海,重庆市协力绿色育苗产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漆燕、郭明彬与何戎、何卫平、何嘉海、重庆市协力绿色育苗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协力绿色育苗产业有限公司林权,但是因为档案资料不齐,暂时无法进行评估,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何戎、何卫平、何嘉海、重庆市协力绿色育苗产业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人漆燕、郭明彬借款本金220万元,利息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1440元,负担执行费33114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5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漆燕若发现被执行人何戎、何卫平、何嘉海、重庆市协力绿色育苗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别明盛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刚

代理

审判员  彭 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承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