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蔡宝琴与胡菊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宝琴,胡菊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特83号申请人:蔡宝琴,女,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申请人:胡菊华,女,193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宝意(系被申请人胡菊华儿子)。申请人蔡宝琴与被申请人胡菊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宝琴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母亲,目前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经家里人协商一致,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蔡宝琴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胡菊花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宝意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蔡宝琴做被申请人胡菊花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菊花与申请人蔡宝琴与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胡菊花有高血压史,4年前开始渐反应迟钝,记忆力下降,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8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胡菊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胡菊花的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胡菊花系阿尔茨海默病(重度),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胡菊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蔡宝琴为被申请人胡菊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季涪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