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山东华闻太阳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山东华闻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韩佩刚,刘尚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85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负责人:丛方忠,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华闻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佩刚,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迎春,经理。被申请人:韩佩刚,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刘尚爱,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华闻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韩佩刚、刘尚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闻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韩佩刚、刘尚爱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杰